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高级搜索
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时间:2013-09-23 19:39:41 查看次数:35415 来源: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
    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法律法规
热点文章
更多
|
首页 | 单位简介 | 资讯中心 |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服务指南 | 职防风采 | 专题活动 | 职防科普 | 党史学习教育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