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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
时间:2007-02-02 08:00:00 查看次数:13026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

hea1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hlor alkali plan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生产规模

近五年平均风速m/8

t/a

<2 2~4 >4

<10000

≧10000

800 600 400

1000 800 600

3.2氯碱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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