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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时间:2007-02-02 08:00:00 查看次数:13871 来源: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信息中心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659-89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small nitrogenous fertilizer pla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理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小型氮肥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小型氮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生产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卫生防护距离
合成氨万吨率
平均风速,m/s
<2
2~4
>4
2.5
1200m
800m
600m
≥2.5
1600m
1000m
800m
3.2 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圣智、何权、柳振安、杨正明、胡更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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